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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医保结算标准
2012-10-23 13:35: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1.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年内二次、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有差别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1)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75%。

  (2)成年和老年人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

  3.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75%。

  4.放宽异地安置、转外就医的报销比例控制

  居民医保异地安置和转外就医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与市内同等级医院相同。

  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6.增加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关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7.在医保报销的药品目录中适当增加未成年人常用的药品,有针对性的解决这部分群体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8.门诊统筹每次起付标准50元(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每次门诊统筹最高限额为100元;

  年度内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门诊统筹基金按4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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